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1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峡江路4号恒福天曦时发现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修剪树木的行为,共修剪树木15株。2024年2月20日,清城区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经查,当事人共修剪树木15株,分别为尖叶杜英12株和细叶榄仁3株。根据《清远市城市树木修剪技术指引(试行)》以及清远市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出具的《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剪树木现状确认表》,其中8株为回缩修剪,7株为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均为尖叶杜英,其中编号2为尖叶杜英,胸径18cm;编号3为尖叶杜英,胸径12cm;编号9为尖叶杜英,胸径20cm;编号12为尖叶杜英,胸径18cm;编号13为尖叶杜英,胸径18cm;编号14为尖叶杜英,胸径12cm;编号15为尖叶杜英,胸径12cm)。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4〕5号),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悔过并认罚,清城区城管局决定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缴纳罚款,本案现已结案。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4年1月11日,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峡江路4号恒福天曦时发现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修剪树木的行为,共修剪树木15株。2024年1月25日,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称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出于安全考虑和业主阳台遮光问题,于2024年1月10日左右开始在恒福天曦小区内修剪树木,共修剪树木15株,但对于修剪树木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2024年2月20日,清城区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经查,当事人共修剪树木15株,分别为尖叶杜英12株和细叶榄仁3株。根据《清远市城市树木修剪技术指引(试行)》以及清远市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出具的《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剪树木现状确认表》,其中8株为回缩修剪,7株为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均为尖叶杜英,其中编号2为尖叶杜英,胸径18cm;编号3为尖叶杜英,胸径12cm;编号9为尖叶杜英,胸径20cm;编号12为尖叶杜英,胸径18cm;编号13为尖叶杜英,胸径18cm;编号14为尖叶杜英,胸径12cm;编号15为尖叶杜英,胸径12cm)。据此,清城区城管局决定对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一案进行立案处理。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4〕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2024年4月10日,清城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4〕5号),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悔过并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按照每株树木2000元予以处罚。清城区城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缴纳罚款,本案现已结案。
(二)法律适用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六)非法采石、取土的;(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违反有关规范将7株树木去除树冠,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悔过并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按照每株树木2000元予以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一是树木修剪是园林绿化养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合理的修剪在消除安全隐患、调解园林景观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树木的修剪必须规范进行,严格落实《清远市城市树木修剪技术指引(试行)》。
二是《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于2023年11月23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修订加强了规划控制、优化了建设程序、强化了保护管理,细化了禁止性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加强对城市树木的保护,清城区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通过制定巡查管理制度,持续加大对园林绿化树木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城区城管局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纠正轻微违法,贯彻落实“721”工作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